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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及处理程序
文章来自:   发布日期:2009/10/28 9:28:03  点击数:5250

《医疗事处理条例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,《条例》是我国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,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。根据《条例》第12条的规定,特制定我院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如下:
一、防范医疗事故预案:
1、成立院医疗质量监控领导小组,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,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。
2、组织学习《条例》及配套文件,遵守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,规范医技人员执业行为,做到持证上岗,非医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服务活动。
3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、交接班和查房制度,病房医师要书写交班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4、医务人员要认真诊治、因病施治,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。不得使用伪劣或未经批准的药品,认真执行“三查七对”制度严格“剧、毒、麻”药品的管理。
5、在医疗活动中要加强医患沟通,如实告知患者病情、医疗措施、医疗风险等,及时解答患者咨询,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。
6、做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,手术、实验性临床医疗时,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、签字。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。患者无家属,有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的,要取得其同意并签字。
7、加强病历管理、按规定书写病历、完善内部借阅制度,保证病案资料安全真实完整。严禁涂改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或抡夺病历资料。
8、完善急诊室内急救药品、物品、器械等,按规定放置,不得任意挪用或外借。急诊室护士每日核对一次抢救物品并做好交接班以保障急救的需求。
9、禁止业务时间在医院内自行接诊。
10、医院拟聘请兼职法律顾问。
二、处理医疗事故预案:
1、医院成立抢救小组,发现或发生医疗事故,小组成员或就近医务人员应随叫随到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急救措施,防止事故或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。
2、完善报告制度,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、医疗事故争议时,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,科室负责人向医务处报告,医务处组织调查,核实后如实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报告,并向患者通报、解释。
3、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病例记录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,上级医师查房记录、会诊意见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。若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,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。封存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,以便查明责任人。
4、当怀疑输血、输液、注射、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,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情况下,封存现场可疑实物并由双方确认签字,封条盖章。封存实物需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送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。同批同类物品也应封存以便做对照检验查明原因。
5、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,按照《条例》第18条、19条的要求处理。
6、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时,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避免与患者正面冲突,防止事态扩大或激化矛盾。在事由不明或原因不明的情况下,避免任何随意的解释。(解释权仅在医务处或院领导)。严禁非当事科室、非当事人对争议事例可能带来不良影响的随意议论。
7、如发生因医疗事故或争议引起患者辱骂、欧打医务人员、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时,应立即通知医院保卫部门,保卫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行使排解和保卫责任,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上级行政部门,同时采取适当的防范自卫措施以避免事态的恶化。
8、如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,医院应即时向古楼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报告:
① 导致患者3名以上死亡。
② 导致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后果。
9、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,医院应在12小时内向古楼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报告:
① 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。
② 导致3人以上(含3人)人身损害后果。
③ 卫生部或省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10、本院医疗事故的日常事务性处理部门为医务处、护理部,必要时邀请医院兼职法律顾问参予处理。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,医务处在接到通知起的十日内,准备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、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医学会。
11、医疗事故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,医院应于7日内将协议书或书面报告报送古楼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。医患双方经法院诉讼解决的,医院应于收到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起7日内将书面报告及调解书或判决书报告古楼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。
12、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,充分认识执业的高风险性,如因本人粗心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个人原因酿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,当事人将受到医院相关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处理医疗事故要做到“三不放过”,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,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,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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