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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院围墙工程招标书
文章来自:   发布日期:2009/11/28 10:15:08  点击数:8546

我院拟对门诊大楼圆弧屋檐施工,并加装门面发光字。为确保工程质量、安全,提高经济效益,本着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竞争的原则,,该工程项目拟采用公开邀请招标形式招标,择优选定施工队伍。现将该项目的招标条件及投标要求说明如下:
一、 工程概况:
1、工程名称: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大楼圆弧屋檐
2、建设地点: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  
    二、工程招标范围:
门诊大楼圆弧屋檐及门面发光字。
三、承包方式:
    1、本工程按中标价、投标工期、投标质量等级和本招标书的其它条款、以及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由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,采取包工、包料、包工期、包质量的承包方式。
    四、取费标准
计价依据:《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FJYD-101-2005)、《福建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FJYD-02-2005)、《2002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》和《福建工程造价信息》福州2009年6月份上旬材料价格、福建省2009年2季机械台班按;
取费标准:按《福建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》计取,闽建筑[2007]15号人工费调整,劳动保险费按丁类计取。
    五、建设工期:
        本工程施工工期(日历天数)参照国家现行工期定额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为7天。   
六、工程质量:
   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,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。竣工时,经有关部门核定,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标准。
    七、合同签订要求:
    1、中标人不得将工程转包;如发现有转包行为,我院有权终止合同,并从未中标单位选定一个排名靠前的施工单位承包。
    2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。
3、工程结算:本工程以中标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;增减部分即招标时未予以计算或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作量,以中标单价为依据。
 本工程结算委托相关部门审定。
4、工程价款的拨付: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时一次性支付。
5、违约责任和奖罚办法:
    本工程如因施工方延误工期,每天按中标价的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给我院;我院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工程款,每天按中标价的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给施工方。
八、投标须知:
1、投标人需提供施工设计图纸、装修效果图。
    2、投标人在获取招标书的同时应向我院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仟元。  
    3、投标报价的取值:
以投标标底为上限值,取最低价中标(高出标底值的为废标)。
    4、投标书的编制、密封和投送:
   标书的内容包括:
    1、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;胜任程度及信誉;综合说明(即工程名称、范围、报价、质量等级、工期、保修承诺等);投标人及法人代表的签章;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明细表;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和证明材料。
    2、投标报价、承诺表。
    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,一式贰份(正本壹份,副本壹份)。其中投标报价、承诺表中投标人及法人代表必须签章。
标书用A4纸打印,并应附上装修效果图。
投标人将上述投标书,于2009年8月4日9:00开标日随带,开标现场拆封(迟到者做废标处理)。
    九、开标、评标、定标
    1、本工程定于2009年8月4日 09:00时在我院公开开标。   
  2、投标人必须参会的人员是: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(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),投标本工程的项目经理,每个投标人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;
    3、凡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,并遵守开标现场的规定和纪律。
    4、开标现场需提交以下资料:
    4-1、企业资质证书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;
    4-2、法人证件(或委托书)以及相应的身份证原件;
    4-3、项目经理证书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以及相应的身份证原件;
    5、本工程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。
6、本工程中标单位的确定方式为:以最低价并且不超过我院控制价为中标价。
    十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投标书或投标资格无效:
    1、投标书未按要求密封,标书内未加盖单位公章、无法人代表签字的;
    2、投标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我院的,投标单位在开标后迟到的;
    3、一个投标书出现两个报价的;
    4、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;
    5、委托代理人没有授权委托书而参加开标会议的;
十一、出现下列情况,本次投标流标:
1、 投标价高于我院预算控制价;
2、 参加投标单位不足三家。
十二、其它事项
    1、中标人在三天内,与我院签订好施工合同,即可进场施工。
2、本招标书未尽事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和市政府以及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

 

   
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
2009年7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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